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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律不是对自己狠,而是对自己“狡猾”
从管住嘴、迈开腿说起:如何不靠意志力养成好习惯(≧ω≦)
2026年9月18日 07:50 北京French Landscape at Sunrise (1892)——Corwin Knapp Linson (American, 1864–1959)《宪法案例分析:原理与实训》后记(初稿)按:《宪法案例分析:原理与实训》书稿已经交到北大出版社,预计年底面世。最近构思本书的后记,今天推出草稿,请大家批评!
谢立斌 法学教书匠的日常 2026年9月22日 07:50 北京Hauling in the Nets (1887)——Winslow Homer (American, 1836-1910)
不少人认为,所谓自律,就要依靠意志力强迫自己做正确和困难的事情。在他们眼中,自律者都是对自己足够“狠”的人,他们能够头悬梁锥刺股,咬紧牙关逼迫自己完成艰难任务。然而,意志力是会消耗的资源,凭借意志力可以完成单次挑战,可如果时时刻刻都要消耗意志力对抗惰性,意志终会被耗尽,很难长期坚持做正确的事。
整个会议期间,他们始终安静而坐,神情专注而尊重。其中有一位小伙子恰好坐在我旁边,从头到尾非常认真地聆听发言,并认真阅读论文集。他注意到,德国学者的论文已经翻译成了中文,他问我,是否中方学者的论文也翻译为德文了
如果把时间和精力像撒胡椒面一样分配给过多目标,“东一榔头、西一锤子”,将“贪多嚼不烂”。未能将时间和精力集中在最重要的事情上,“捡了芝麻丢了西瓜”,最终碌碌无为。
财产权是一种依赖于国家权力的权利。若无国家,则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财产。在一个无政府状态的社会中,个人纵然名义上拥有某物,但一旦遭受他人侵犯,便无法诉诸任何公共权威寻求救济,因为国家已然缺席。此时,一个人能在多大程度上保有财产,完全取决于他自身抵御侵害的能力,犹如乱世中能否守护家宅,取决于其是否能够靠一己之力击退闯入的强盗。
得知没有翻译后,他略显遗憾。但我告诉他,我自己有一篇同主题的论文恰好是用德语写的,也收录在论文集中。他立刻翻到那一页,开始埋头阅读。我几次侧目,都见他读得十分投入,还在纸上写写画画
晚宴时,我特意走到他们那桌,以一位曾留学德国的法大中德法学院教师身份,用客家口音的德语向他们说了几句心里话
我们想让自己养成管住嘴、迈开腿的习惯,并非是在一片空地上建新楼,而是要首先拆掉一个旧楼,腾出地方,再来建新楼
想要培养任何新习惯,实际上都意味着要先改掉旧习惯,同时用新习惯取而代之
这里存在一个必须重视的心理学现实:坏习惯往往带来即时的快感反馈,例如吃零食获得多巴胺的即时满足;而好习惯的回报属于延迟满足,减肥、运动的成效需要较长时间之后才能看见
回想我在德国留学的岁月,那段经历让我受益匪浅——不仅系统学习了德国法的知识,开阔了学术视野,也结交了许多德国朋友,这让我的人生更加丰富
笔者一位朋友,选择了在手机上不装微信。我问她,这不就跟社会脱节了吗,例如朋友之间分享图片和公众号文章、各种学术资源,微信都几乎缺一不可
在魏玛共和国时期,由于“一般法律保留”原则的存在,议会可以轻易通过普通法律来限制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。与此同时,各州议会经常滥用立法权处理个别事务,导致“个案法”泛滥
为了辞去旧习惯,我们可以给旧习惯提高行动阻力。例如为了改掉爱吃零食的习惯,就不要在家囤积零食,想吃零食就必须出门购买,人为抬高行动成本,吃零食的频次自然会下降
她说,她的平板电脑上还是装了微信的,主要用来看公众号文章之类的学术咨询。但朋友是无法通过微信联系到她的。如果要联系她,只能通过手机短信、打电话、发邮件等方式联系她。
1925年的“萨克森-哥达法案” :图林根州议会1919年通过了一部专门针对前统治家族财产的法律,剥夺了萨克森-科堡-哥达公爵家族在该州的财产权。该法案并非抽象、普遍的规则,而是直接针对特定的家族和个人,引发了广泛的宪法争议,最终被帝国法院于1925年以立法技术瑕疵为由推翻。这一事件充分暴露了个案法对私有财产权和法治原则的严重冲击。
喝酒也是同理。如果冰箱常备冰镇啤酒,打开冰箱拿酒就会成为下意识的习惯。想要改掉居家饮酒的习惯,不要在冰箱存放啤酒;即便存放,也只放常温款,想要冰镇饮用就要等待降温,等待本身就是一道行为阻碍
更进一步,还可以用无醇饮品替代啤酒,触发饮酒欲望时,转向替代品。最直接的方式,就是家中完全不存放酒类,直接切断无意识取酒的可能性
公民的私有财产面临两类威胁:来自其他私人的侵犯,以及来自国家本身的侵犯。对于前者,个人可以诉诸国家,请求公力救济;国家通过合法垄断的暴力,对侵权行为予以惩处,从而有效保护财产。然而,国家同样可能成为侵犯私产的主体,其方式至少有三种:一是直接剥夺,如将私人财产收归国有;二是征收重税,即课以超出合理限度、甚至未经民意机关充分审议的税负,这实质性地削减公民可支配收入,降低生活水平,尤其对生产者而言,重税推高成本,可能导致生产无利可图,进而造成经济活动停滞和失业;三是通过契约失信侵害供应商的债权——政府在大型采购或工程建设中往往要求供应商先行垫资,这虽出于防控财政风险的管理考量,但若政府利用优势地位拖延甚至拒绝付款,则构成对市场主体债权的实质侵害,其危害不亚于直接的财产剥夺。
此外,如果知道自己在什么场景之下容易作出会让自己时候后悔的事情,则可以提前避免这一场景
纳粹上台以后,“个案法”更是被推向极致,沦为国家系统性迫害的工具。立法者经常针对特定族群、特定个人单独立法,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剥夺行为
所谓“常在河边走,哪能不湿鞋”,“夜路走多了,迟早会碰上鬼”,我们可以反其道而行之,不去河边走,则永远不会湿鞋;不走夜路,也就不会碰上鬼。
1935年《纽伦堡种族法》 ,该法剥夺了犹太人的德国公民权及其他基本权利,虽名为普遍性法律,实则针对特定族群,实质上构成了一种广义的个案法,是实现种族清洗与系统性迫害的制度性工具
你们在这里将会发现,很多在德国看似已经定论的法律问题,在中国因为社会的高速发展,正在被重新提出、重新讨论。这种从“定论”到“争论”的视角转换,将是你们学术视野上最宝贵的突破
纳粹政权还经常通过针对具体政治异见人士的个案法,直接剥夺其财产、自由乃至生命,而不经过正常的司法程序,使立法权与司法权实质上合二为一
首先,上课是个体力活。要上好课,体力必须有保障。如果说体力跟不上的话,上完四节课往往体力就不行、奄奄一息了,更别说一天八节或者十三节了。
上述三种侵害中,政府采购失信尤为隐蔽而深远。 长期拖欠款项会使诚信供应商陷入困境,甚至退出政府采购市场,留下的则可能采取投机行为,最终导致政府无法获得优质商品和服务,损害公共利益。国家若失信于民,最终受损的是国家自身。
古典学术和史学家治学的方法,诸如‘考据学’、‘考证学’等等。[这些传统的治学]我把它们英译为 evidential investigation(有证据的探讨),也就是根据证据的探讨,[无征不信]
请你们一定要走出校园。不要只吃西餐,去尝尝胡同口的亲民食品;不要只看论文,去跟中国学生聊聊。我在德国留学期间,认识了一些至今保持密切联系的德国朋友。我也祝愿你们在中国收获诚挚的友谊。另外,学一些中文也没有坏处
每一次锻炼都竭尽全力,挥汗如雨,但是每一次都看不到什么进步。但是,时间一长,突然发现自己原来已经走了那么远。健身是如此,但其实很多事情都是如此。认准了一件事情,每次只专注当下,不要急功近利,与时间做朋友,长期下来自然会有惊喜。
每次开学,尽管想到要上课还是会紧张,第二天有课时前一天晚上都睡得不是特别踏实,但是回到讲台还是会有莫名的亲切感。越来越觉得,三尺讲台才是属于自己的天地。
总之,改变所处环境,预先设定特定场景下的应对方案,用新行为置换旧行为,好习惯便会慢慢建立。一旦新习惯成型,无需内心反复拉扯,在这件事上,我们就在不知不觉中,成了一个看上去自律的人。
2007年,我从德国博士毕业,回到中国政法大学从事宪法学研究和教学。我把在德国学习中获得的对宪法的理解带到了教学中。在我的宪法课堂上,我不仅给学生讲基本原理和知识,而且培养他们在个案中去发现合宪性问题、并通过解释宪法来进行合宪性分析的能力
Vielen Dank!